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三条有效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的机关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提出修正案。修正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议案交付表决至少一日前提出,并附有修正案草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