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或者交有关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