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的时候,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回答询问。
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被提出撤销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