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八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