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