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