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原则上按设区的市、地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解放军和武警驻省部队组成一个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组织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