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商品量或者服务量发生计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和其他物品的状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