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贸易计量检查第二十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计量行政部门举报、投诉计量违法行为。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