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经营者在接受计量行政部门检查和处理期间,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的有关物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