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贸易计量检查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在接受计量行政部门检查和处理期间,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登记保存的有关物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