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贸易计量检查第十八条有效计量行政部门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在违法物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其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