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或者计量检定员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对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