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具有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询问;

(二)进入经营场地和产品、商品存放地检查,并可

依法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帐

本、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提取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