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贸易计量检查第十六条有效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具有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询问;(二)进入经营场地和产品、商品存放地检查,并可依法抽取样品;(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计量行为有关的票据、帐本、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四)使用录音、摄像等技术手段提取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