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计量检定工作(需要修理的时间除外)。逾期未完成检定的,受检方可依法要求检定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