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贸易计量检查第十四条有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不得伪造计量检定、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检定证书和检测结果;不得擅自更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