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不得伪造计量检定、检测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检定证书和检测结果;不得擅自更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