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贸易计量量值第十三条有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含蒸汽)等经营者不得分摊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不得改变计量数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