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贸易计量量值第十二条有效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消费者对量值结果提出异议时,经营者有责任向其明示计量和计算过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