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贸易计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贸易计量量值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量或者服务量的准确,计量允许误差必须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伪造数据,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