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渡船航行:(一)乘客与大牲畜混载的;(二)装载不当影响渡运安全的;(三)遇有洪水、大雾、大雪、大风、大雨、能见度不良等妨碍渡运安全情形的;(四)渡船的航行、救生、消防等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