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三十三条有效船员、水上摩托艇驾驶人员、为他人提供排筏驾驶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水上交通安全培训,依法取得有效证书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