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