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有关机构可以承担相应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