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节假日、赶集日等渡运繁忙时段,渡口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渡运秩序的维护,保障渡运安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