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节假日、赶集日等渡运繁忙时段,渡口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渡运秩序的维护,保障渡运安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