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章 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通航流量。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协商,合理分配流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