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五章 水上交通安全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助体系,制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保障应急救助所需的经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