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章 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建设损坏或者搬迁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赔偿或者修复。在行洪河道上建设航道、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行洪安全的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