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章 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投入,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航道进行建设和养护,保障航道畅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