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四章 航道建设、养护与保护第十六条有效航道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在征求省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交通运输部备案。修改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