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与经营第十四条有效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的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自取得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