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港口建设与经营第十三条有效使用港口规划区内非深水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