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使用港口规划区内非深水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