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聘用监理单位;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聘用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