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公路水运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设计单位可以按照约定,提供下列设计服务:(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根据施工进展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二)在公路水运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