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路水运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设计单位可以按照约定,提供下列设计服务: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根据施工进展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二)在公路水运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