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