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的部位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明确控制要点和保障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