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设置和维护标志、标线,保持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完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