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十一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