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