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