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乱放秸杆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