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