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市、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中,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