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旗(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参与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活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