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和嘎查村(居)民自筹、政府资金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支持社会各界向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事业捐赠资金、设施和设备。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