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旗(市、区)行政区域倾倒、填埋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