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