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二)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等;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