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牧、林业和草原、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科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管理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组织嘎查村(居)民开展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乡村人居环境的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