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推动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工作,将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保障、政策支持、属地责任、群众参与、督查激励等长效制度机制。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