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第四十七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支持秸秆青贮,弃用秸秆应当就地还田。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