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第四十六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进科学施肥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动可降解农膜和标准农膜使用以及废旧地膜、农药(肥)包装物回收利用,实现农牧业绿色发展。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