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生活污水,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
城市近郊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当将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常住人口多、居住集中的独立或者连片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常住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独立或者连片苏木乡镇、嘎查村,可以利用分散式处理设备或者集中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常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偏远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可以通过以粪污收集为主的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污水。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