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态环境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向公共场所、街道倾倒生活污水;(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